教學人員聘用及考核作業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教學人員聘用及考核作業要點

  • 1
    本要點依據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訂定之。
  • 2
    本中心所聘教學人員悉為校務基金進用之兼職教學人員,其聘期依任課類型而定,含學季班、個人班、夏令營、專案課程及其他本中心因業務需要開設之班別或課程等。本中心因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聘任之兼職教學人員,不計入本校專、兼任教師員額,亦不為其送審人員資格。兼職教學人員僅從事教學工作,其鐘點費由本校校務基金項下支應,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核計。
  • 3
    本中心教學人員考核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關專家代表三至五人組成;相關專家代表人選由中心主任提名,經報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 4
    本中心教學人員考核委員會之職責包括:
    (一)中心教學人員之初聘、續聘、聘期、晉級、不續聘、停聘、解聘、評鑑、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等。
    (二)中心主任交議之事項。
  • 5
    本中心新進教學人員均須經過甄試(甄試內容依任課類型另訂),合格者經本中心教學人員考核委員會同意,並簽請校長核准後發聘。惟對於學術造詣特優或具有特殊語文教學經驗之學者,得經本中心教學人員考核委員會同意免甄試後,簽報校長核准。
  • 6
    教學人員依本中心實際排課時數授課,並依本中心教學人員鐘點費支給標準表按月核發薪資。
  • 7
    教學人員差假依本中心請假及代(調、補)課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適任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本中心得經教學人員考核委員會同意後予以解聘,並扣償未工作期間之鐘點費及公提儲金。
  • 8
    本要點經本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二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第三四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第一零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第一零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第一一四學年度第十四次學術及行政主管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