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規範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準則

109年8月18日本校第11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 1
    為有效管理及運用本校國語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場地,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共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辦法」,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場地借用、收費及管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
  • 2
    本中心場地收費標準如附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場地收費一覽表」。
  • 3
    場地開放時間以下列時段為原則:
    • 08:00~12:00
    • 13:00~17:00
    • 18:00~22:00
  • 4
    場地借用程序:
    • 本校各單位申請借用本中心場地時,應填具場地借用申請單,經核准後至本中心總務組辦理。
    • 校外單位申請借用場地時,應於租用日前14日書面申請,並填具場地借用申請單,經核准繳費後依申請時間使用。
  • 5
    場地租借費用:
    • 校內單位或校內單位與校外單位合辦活動,除專案核准免費者外,場地費以5折收費。
    • 校外單位依據「租借總覽」頁面規定,於租用日前7日繳納場地租借費。
    • 借用場地辦理之活動具公益性質或對本校有實質利益者,經專案簽奉核准後,得視其性質減免費用。
  • 6
    本中心如須緊急使用已核准出借之戶外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前7日通知借用單位停止借用,借用單位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除該單位申請延期使用外,無息退還已繳納費用。
  • 7
    借用單位因故無法依借用日期使用場地時,申請延期或請求退費者,應於使用日前7日以書面敘明理由;未事先說明者,視同放棄使用,所繳場地租借費概不退還,但因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使用者,不在此限。
  • 8
    使用本中心場地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場地,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 未經核准借用場地者。
    • 辦理之活動與原申請活動內容不符。
    • 校外單位冒用本校單位或學生社團申請借用場地,意圖規避場地費用。
    • 從事政治性或選舉有關活動。
    • 未經核准超越申請使用範圍或私自轉借者。
    • 未經核准擅自使用音響設備、螢幕、電器或危險物品。
    • 活動音量影響教學、行政或鄰居安寧,經勸止不聽者。
    • 未經核准於下午10點後使用麥克風、擴音器、喇叭等音響,經勸止不聽者。
    • 架設舞台地點影響行人或車輛通行者。
    • 蓄意破壞公物或設施。
    • 施放煙火爆竹等易燃物,或攜帶爆裂物、危險物品、違禁品進入各場地。
    • 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行為者。
    • 其他不法行為。
  • 9
    借用單位使用本中心場地時,應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交通流暢、環境整潔及活動安全,借用完畢後應立即清潔環境並回復原狀,如有損害公物設備之情形,應負賠償責任;未即時恢復原狀者,由本校僱用人員代為清潔或修復,所需費用應由借用單位負責償還。
  • 10
    借用單位活動用之海報、標誌、旗幟、布條應張貼或懸掛於核定位置,並負有安全維護及善後清理之責,俟活動結束後立即拆除,逾時未拆除者,視同廢棄物處理。
  • 11
    活動前後載運機具或物品進入本校之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於裝卸貨後應立即駛離,違規者依本校車輛相關管理辦法處理。
  • 12
    本準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 13
    本準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