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設置辦法

  • 1
    本辦法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之三訂定之。
  • 2
    本校為推廣中國語文教學,傳播中華文化,增進國際文教交流,特設置國語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3
    本中心任務如下:
    • 中國語文及文化之教學推廣。
    • 中國語言及文化教材之研發與編製。
    • 學員學業、生活及活動之輔導。
    • 舉辦與本中心宗旨有關之研習活動。
    • 其他與本中心宗旨相關事項。
  • 4
    本中心為校級中心,屬性依職能所占比例分列如下:
    研究占百分之十五,教學占百分之十五,服務占百分之二十,推廣占百分之五十。
  • 5
    本中心設下列五組,分別掌理有關業務:
    • 教務組
    • (一) 教師甄選、聘任、培訓、差勤、考核、進修、研習與外派。
      (二) 學員報到、註冊、編班、排課及換課。
      (三) 師生教學紀錄或在學資料管理、課務狀況協調與處理。
      (四) 師資培訓課程(實體及線上)規劃與執行。
      (五) 客製化短期文化研習班規劃與執行。
      (六) MTC Online個人及團體班規劃與執行。
      (七) 教室統籌安排、調整事宜。
      (八) 免費選修本校學分課程及語言交換業務。
      (九) 國際合作、招生宣傳、外賓接待安排與聯繫。
      (十) 演講及教學相關活動安排與聯繫。
    • 學務組
    • (一) 學員入學申請諮詢、審件、許可信、新生說明會、基本資料維護等業務。
      (二) 學員簽證、生活、住宿、居留、工作許可證等事項之輔導與急難協助。
      (三) 學員出缺席及行為表現考核與記錄。
      (四) 學員志工、社團、競賽、輔導講座及各項節慶、文化交流活動。
      (五) 各項獎學金之管理。
      (六) 教職員工生文康活動。
    • 研發組
    • (一) 課程、教學進度與內容研究及專案分析。
      (二) 研發編製平面教材、教材招標出版。
      (三) 產學合作專案計畫執行、教材管理與諮詢。
      (四) 研發及設計數位與多媒體教材及工具。
      (五) 分班測驗、成就測驗之研發、施測、管理及各項試務工作。
    • 資訊組
    • (一) 規劃各項資訊系統研發、建置、維護及使用者教育訓練。
      (二) 網站管理、更新及多國語言版本擴增。
      (三) 華語文教學程式設計與軟體開發。
      (四) 電話系統及門禁維護與管理。
      (五) 對外文宣編製及建檔。
    • 總務組
    • (一) 人事、會計、採購、庶務、修繕、保管等業務。
      (二) 圖書室、語言實驗室、多媒體教室、電腦教室各項資訊設備、教學器材之管理與維護。
      (三) 場地管理與租借事宜。
      (四) 環境安全及整潔之維護。
  • 6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且須負擔中心電費、電話費、場租及維護等費用,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令辦理。
  • 7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聘請本校副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除經校長予以免兼或辭兼者外,本中心主任任期配合校長之任期。
  • 8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聘請本校講師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置秘書一人,依研究或業務需要,得置研究人員、行政人員若干人,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用)之。
  • 9
    本校專任教師如兼任本中心主任或組長之職務,得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減授課時數,其減授成本由中心支付。若因擔任中心主管申請減授者,當學年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本校專任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中心主任及組長等職務,其主管職務加給由中心支付。
  • 10
    本中心設指導委員會,置委員十五至二十五人,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及各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本校業務相關人員聘任之,任期一學年。
    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席,本中心主任為執行秘書,商討本中心重要事項,每學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11
    本中心設中心主管會議,中心主任為主席,討論本中心有關事項,中心主管會議由本中心主管及秘書組成之,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請業務相關人員列席。
  • 12
    本中心教師由主任遴選合格人員,簽報校長後聘任之。教師聘任辦法另訂之。
  • 13
    本中心招收下列學員:
    • 教育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我國駐外單位函介之外國及華僑學員。
    • 國外大學或企業機構保送之外國學員。
    • 本校與國外大學合作計畫下之外籍交換生。
    • 國內外自行申請入學者。
  • 14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 15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第一OO次校務會議及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第一OO次校務會議臨時會通過
ㄧ百年六月二十二日第一O六次校務會議臨時會修正通過
ㄧ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第ㄧㄧ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ㄧ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一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ㄧ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第一一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ㄧ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一一七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ㄧ百零九年五月二十日第一二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ㄧ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第一二八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