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教師聘任辦法

  • 1
    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特訂本辦法。
  • 2
    本中心所聘教師乃指教授華語語言與文化之教師。聘期依任課類型而定。學季班教師三個月一聘;單月班教師一個月一聘。依此類推。
  • 3
    本中心新進教師均須經過甄試(甄試內容依任課類型另訂),合格者簽請校長核准後,由中心主任聘任之。惟對於學術造詣特優或具有特殊語文教學經驗之學者,得簽報校長核准免於甄試。
  • 4
    教師依本中心實際排課時數授課,並依本中心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按月核發薪資。
  • 5
    教師差假依本中心請假及代(調、補)課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曠職、損害學生權益等不適任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本中心得予解聘,並扣償未工作期間之酬金及公提儲金。
  • 6
    請假連續超過五年之教師,欲銷假回本中心授課,需提出請假期間繼續從事華語文教學或相關工作之證明,本中心有權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受理銷假申請。未提出相關證明者,本中心有權取消其資格。
  • 7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二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第三四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