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聘任作業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教師聘任作業要點

  • 1
    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特訂本要點。
  • 2
    本中心所聘教師之聘期依任課類型而定。
  • 3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本中心主任、副主任及相關專家代表三至五人組成;相關專家代表人選由中心主任提名,經報請校長同意後聘任。
  • 4
    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職責包括:
    (一)中心教師之初聘、續聘、聘期、晉級、不續聘、停聘、解聘、評鑑、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等。
    (二)中心主任交議之事項。
  • 5
    本中心新進教師均須經過甄試(甄試內容依任課類型另訂),合格者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並簽請校長核准後發聘。惟對於學術造詣特優或具有特殊語文教學經驗之學者,得經本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免甄試後,簽報校長核准。
  • 6
    教師依本中心實際排課時數授課,並依本中心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表按月核發薪資。
  • 7
    教師差假依本中心請假及代(調、補)課相關規定辦理。如有不適任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本中心得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予以解聘,並扣償未工作期間之鐘點費及公提儲金。
  • 8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主管會報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六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二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第三四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第一零五學年度第七次行政主管會報修正通過